他指出,江海清于文告所说,莎宾都D座土地已在2019年7月2日获得土地测量局发出商业用途地契予斗湖市议会,他挑战江氏出示证据以证明。因为根据他从本州地方政府及房屋部得到的咨询答复,该日期与江氏所言有所出入。
另外,江氏重复莎宾都休闲地商店官司2006年至2016年司法进程,却为何故意忽略一些重要的细节。
“ 为何江氏不敢指出联邦法庭及上诉庭已驳回发展商的上诉,维持高等法庭宣判发展商必须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判决?”
“既然发展商已上诉失败,按常理而言,发展商是否应遵循法庭的判决执行拆除违法的建筑物?”
他也在文告中表示,江氏如今说土地测量局已发出地契予斗湖市议会转换为商业用途,此乃州政府的产业,而不是联营发展商的产业。既然如此,也就不关发展商的事情了,江氏为何还发文告,去维护州政府,作解释和澄清?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秘密?
“ 假如有朝一夕违法商店发展工程再重启,身为前任发展商的你是否又将成为下一任发展商?如果不认同我所说的,那请江氏你拿出证据,证明自己已没有牵扯在休闲地商店的案件,或已完全与此案脱离关系。”
“ 既然江氏宣称发展商已在2016年把未完工建筑物交还予州政府,也澄清本身不是地主或发展商,那么江氏是以什么身份发出律师信?”
最后,他提醒江氏,所谓“承受了16年的冤枉官司”的言论,已构成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嘲笑和侮辱,因为法庭最后的判决是基于之前所收集的证据而总结的。